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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歷史|香港早在 1971 年前, 已經是「一國多制」了?

已更新:2022年7月13日



一般認為「一國兩制」是由鄧小平最早於 1978 年提出, 其實「一國多制」早在 1842 年已經存在香港的制度和法律裡面。


清朝被推翻後, 香港於 1842 年至 1898 年, 滿清政府在英國的武力威逼下, 先後三次與英國簽定不平等條約, 分別割讓香港島、九龍半島及租借新界(包括新九龍)給予英國,自始成為英國殖民地。香港被割讓之後, 雙方簽署的條約中規定, 香港法律中對於華人仍按照《大清律例》, 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:同樣的謀殺罪,若罪犯為歐洲人, 則按照當時英國本土的慣行法律會被判處繯首死刑, 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,就會被殺頭, 《大清律例》繼續成為香港判決此類案件的參照依據。


另一個不同制度的現象是「一夫一妻」婚姻制度, 1912 年 1 月 1 日孫中山在南京正式宣佈中華民國成立,並廢止了《大清律例》, 制定了第一部憲制性法律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。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, 但制度並未得到真正執行, 一夫多妻依然存在。 直至新中國成立,在 1950 年頒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, 中國才真正實現一夫一妻制。


自英國政府接受《大清律例》管理當時的香港後, 香港政府一直依照清代婚姻習俗, 承認「妾」的法律地位, 而中國內地早在 1910 年就已經廢止了《大清律例》。這一項法例直到 1971 年香港政府通過《婚姻制度改革條例》, 「納妾制」才改為不合法後《大清律例》才被完全廢止。


歷史給予香港一個非常特殊的地位,亦讓我們了解到管治上需要各種均衡照顧, 要管理一個具有特殊色彩的地方時「兩制」又是否足夠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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